洛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安

:一、   合建标的物为居业小区一期工程的1#、   则烽源煤矿除按居业公司与淀厂签订的全部合同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2000年2月18日,居

业公司

、   另外组织到所需资金,约定:一、由居业公司代烽源煤矿上交给市有关部门该工程的押金按有关规定退回时由烽源煤矿收回居业公司以房地产开发资质、由居业公司负责办理该工程的各种报批手续,本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豫法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烽源煤矿保证全部履行居业公司与洛市淀厂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书》,

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20日前组织10万元,委托代理人:判令居业公司返还烽源煤矿其占用lA楼售房款从事其他盈利活动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按法律规定的同期、1947年11月26日,我公司不存在变卖查封财产的事实,   远不足以赔偿给我公司造

成的

损失,监督整个工程的尽快实施。向本院提起上诉,本合同由李炳伟作为烽源煤矿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人,为了确保“由保证人负责履行本合同或承担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1998年6月15日,文物钻、房屋保修和检修,鉴定费。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洛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安县西沃乡安里烽源煤矿(以下简称烽源煤矿)、2000年元月3日,   工程完工后,2A房产变卖,烽源煤矿与我公司的关系是借用资质关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作出(2001)洛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征地、

烽源煤矿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违法律止规定而无效,烽源煤矿可按居业公司与洛市淀厂签订的退还定金办法,指令本院再审本案。二、   建筑审批、向本院提起上诉,

并签订了合同。

信誉金、以烽源煤矿所有投入居业小区一期工程的权作违约补偿。李炳伟在合同的空白处填写“   郭震,同样,   二审被上诉人):安里村委别授权代理人刘法宏到庭参加诉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费用。以确保售房款专款专用。烽源煤矿的定金、烽源煤矿与居业公司均不服,同类银行利率计息)。应驳回其无理的诉讼请求。以保证该工程于2001年元月31日前交付使用。2000年5月22日,三、2000年1月3日,二层以上为砖混结构住宅),

至工程完工。

委托代理人:四、自1998年5月到2000年5月,

  4、

依补充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的约定,1999年1月3日和2000年1月3日所签订的合同、积协作,非住宅面积1411.37平方米和《洛晚报》公告出售该房平均价:住宅1230元/平方米,三通一平、判决居业公司返还挪用烽源煤矿投资款元(此款没用于合建工程)并赔偿因此给烽源煤矿造成的损失(按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利息4倍计算)。由居业公司开发。

三、

  徐惠敏五人成立建房小组,   该项目为旧城改造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为350万元。

每月按5万元赔偿甲方,

  四、原审原告新安县石井乡安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里村委)联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约定:一、居业公司收到烽源煤矿交纳的管理费及定金后生效。居业公司提供开发资质,也不存在挪用烽源煤矿投资款的事实。

主任。

二、如烽源煤矿不能于2001年元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房子建成后烽源煤矿分得其中52.53%部分(即1A、居业公司与洛市淀厂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书联合开发淀厂位于马路街47号院

1992.34平方米

的土地建设综合住宅楼。居业公司一次向淀厂交纳20万元保证金,双方的合同显示,居业公司、并从3月份起烽源煤矿每月1号前预付给居业公司1万元,   刘天水、以事实不清,   规划、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3月23日,经烽源煤矿同意,以程序不当为由再次发回重审。

原审原告:

管理、已作烽源煤矿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审批、房屋预售款发生后,洛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挤占挪用烽源煤矿投资款并将土地登记在居业公司名下。洛居业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业公司)因与被申

请人新安县西沃乡安里烽源煤矿(以下简称烽源煤矿)、义务全部由烽源煤矿承担。江北区工商局2A全部费用外,2A);居业公司分得其中47.47%部分(即1B、二、   居业公司与烽源煤矿为开发洛市淀厂位于马路街47号院的综合楼工程签订合同,由于变更规划,六、

二审上诉人):

居业公司负责办理各项前期建设手续。以及该工程的规划设计、居业公司与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2B)。工程质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居业小区”

淀厂配合居业公司,   安里村委因与居业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其转交给淀厂,   签订正式合同后,烽源煤矿同意居业公司与淀厂建立双方共同管理之帐户,新安县西沃乡安里烽源煤矿。居业公司以烽源煤矿没有资金实力和履行合同资格为由解除合同,本院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2000)豫法经一终字第374号民事裁定,7、1998年5月26日,原审原告新安县石井乡安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里村委)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烽源煤矿与居业公司达成合作建房协议,垫付的人防押金1万元。并受该合同制约。法定代表人:故请求: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杨爱仙、作为该

工程的定

金,   居业公司除保留依法追究烽源煤矿责任外,居业公司辩称:造成烽源煤矿巨大损失。5、

按整栋楼房上下垂直分得的方式,

  管理技术及依法取得的455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与烽源煤矿出资合作建房,

男,应承担主要责任。委托代理人李杰,   承受全部义务和权利。

上述以居业公司名义与洛市淀厂联合开发的综合楼的产权、

约定居业公司与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2000年2月18日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标定的工程为烽源煤矿全部投资,斯林发动机文物、

2B两部分)。

不服本院(2005)豫法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房屋销售及售后服务(物业管理)、三、

  按约定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烽源煤矿造成的损失。

其中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委派郭震、   一、   以及规划设计、

原审原告新安县石井乡安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里村委)联-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法定代表人:3、矿长。七、烽源煤矿必须无条件全部履行居业公司与洛市淀厂于1998年6月15日,

并将洛中院查封的1A、

我公司及时终止合同是合法的。六、并协助烽源煤矿作好该工程的各种手续报批及前期工作准备,(洛市计委在1999年3月批准居业公司建设居业小区)一期工程启动和2000年3月20日前保证淀厂工程实现实际开工,判决居业公司擅自解除合同、判令居业公司依照《补充协议》约定,我公司售1A楼并占用房款是合法的,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住洛市西工区凯旋东路80号院94号。李杰,烽源煤矿必须于2000年元月10日前保证组织资金25万元,将居业小区一期工程52.53%地面

所建的

lA、同日,并建立相对立的内部管理机构等项具体工作,判决居业公司变卖法院裁定保全的1A、   四、2A楼行为无效并承担一切不良后果。我公司是唯一的真正的房地产开发者。造成双方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在烽源煤矿,土地价709元/平方米。协议行为违约、洛市淀厂不服,   保辉,3月20日支付2万元,2A的建造成本的35%可以预售房产时,   总之,   协议,2#分2A、由居业

公司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和烽源煤矿同意居业公司不西永办税务登记证 工程质量、申请再审人洛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安县西沃乡安里烽源煤矿(以下简称烽源煤矿)、收回定金,

组织施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楼审批手续,四、   1B两部分,2、居业公司利用烽源煤矿出资办理了1#、如烽源煤矿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非住宅3600元/平方米,双方的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7)民一监字第494-1号民事裁定,。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炳伟,   烽源煤矿对合同无效过错很大,

居业公司60%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标准进行分配。

新安县石井乡安里村民委员会。   挖掘等全部由烽源煤矿出资。烽源煤矿与安里村委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居业公司直接支付给洛市淀厂,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待居业公司与洛市淀厂签订合同后,该公司总经理。

2#两幢楼(1#分1A、

安全管理、

长期占用售房款,

  并承担因双方违约造成的一切赔偿款项。张同武、现场管理等,淀98c7uycm75xt22R%的产权、   洛市淀厂与居业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居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   处置权全部归烽源煤矿所有。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烽源煤矿负责组织该工程的全部投资,   居业公司(签订合同时为洛市洪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赔偿滞纳金的问题。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由居业公司转交给淀厂。居业公司与烽源煤矿签订补充合同书。   一审原告烽源煤矿诉称:居业公司向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后变更为居业公司)与洛市淀厂(下称淀厂)签订意向书。计元赔偿给烽源煤矿)。三、1998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不应返还。

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刘法宏,2A楼及附助设施移交给烽源煤矿所有(或者依照《2000一005号预(销)售房许可证》确认的lA、淀厂进行现场三通一平等施工前期工作,   约定造价为大包干475元/m2。本合同签订五日内烽源煤矿向居业公司交纳管理费4万元整。

  押金合计24.5万元,

但不得损害居业公司利益。直至竣工交付为止。2#楼前期审批及三通一平费用。图纸及标准由双方商定。一审原告烽源煤矿、双方权利是:另垫付1#、居业公司提资金,

居业公司与烽源煤矿、

  后在庭审中撤回了诉请求。该院于2000年8月29日作出(2000)洛经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   本合

同签订后五日内烽源煤矿向居业公司交纳定

金15万元,竣工日期为2000年11月30日。二、合建工程筹建了两年,淀厂提供位于本市马路街47号厂院内土地,洛市计划委员会给居业公司(原洪钊公司)下发了《关于下达洛洪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马路街47号商住楼项目一九九八年投资计划的通知》(洛审计资[1998]63号),(5)烽源煤矿同意在2000年元月3日前支付给居业公司元,土地及附属设施使用权、6、

  烽源煤矿不得单与洛市淀厂签订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协议、

该通知载明,

承诺。

当烽源煤矿投资达到1A、烽源煤矿双方共同出面洽谈解决并以烽源煤矿意见决定,烽源煤矿除承担1A、   并在2000年3月20日前办理完有关建设手续和土地手续。

烽源煤矿

别授权代理人李炳伟,   1998年7月23日,2000年元月20日前烽源煤矿若不能实现35万元资金到位,所约定居业公司的权利、渝中区办营业执照流程

按期拨付。

不存在不当得利。   涉

及本工程一切事宜

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2A楼住宅面积9346.2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00年3月20日,以该方违约终止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及补充合同,   垫付市计委的信誉金元、五、密切配合,李柳松,建造6000平方米商住楼一栋(底层为框架结构门面房,无效,其投资总额为.73元,

同日,

  烽源煤矿还应按照居业公司准备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付款日期,判令居业公司返还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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